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大学。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简称“HBU”。网址为www.hb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l80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学校设置有多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综合性大学。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河北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九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国际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严格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完善的评价和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5年任期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也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院(部、中心)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院(部、中心)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负责本级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学科、招生、学生工作、体育运动、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其他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地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以及校内合法注册的学生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需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中心、部、所、重点实验室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组织和实施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制订年度招生计划;
(五)制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
(六)组织学院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下设的系(室、所、中心)主要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
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理想、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追求真理、尊重人权、珍爱生命、热爱学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修